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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红新钢模板站、骆祖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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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475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红新钢模板站、骆祖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红新钢模板站;骆祖歌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47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红新钢模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06MA1TMXMN3F,住所地海州区朝阳西路14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新。被执行人:骆祖歌,男,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连云港市海州红新钢模板站与骆祖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万路遇审判员  刘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惠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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