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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永强、钮玉双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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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824号
  • 案件名称

    左永强、钮玉双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左永强;钮玉双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永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军,左永强之妻,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山县,住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玉双,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芹,钮玉双之妻,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贵,黑山县胡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左永强因与被上诉人钮玉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左永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畅审 判 员  孙延庆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清昊书 记 员  李科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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