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永强、钮玉双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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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824号案件名称
左永强、钮玉双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左永强;钮玉双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永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军,左永强之妻,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山县,住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玉双,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芹,钮玉双之妻,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贵,黑山县胡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左永强因与被上诉人钮玉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左永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畅审 判 员 孙延庆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清昊书 记 员 李科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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