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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高凤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6执保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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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保125号
  • 案件名称

    殷高凤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殷高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6执保125号本院执行的熊小林申请李茂福、殷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民初153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已查封被申请人李茂福名下的雁峰区天马山南路37号102商服门面一间,已查封被申请人殷高凤名下的城北区大元市场801住宅一套,以上查封期限均为3年,查封均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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