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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王友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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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60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王友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王友军;朱俊香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602号 原告:王某1,男性。原告:朱某某,女性。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1、朱某某与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朱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50元,减半收取21375元,由原告王某1、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瑞  生人民陪审员    何  娟  梅人民陪审员    何  乐  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维  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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