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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净、庄洪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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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3470号
  • 案件名称

    张明净、庄洪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明净;庄洪国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347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净,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庄洪国,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明净与庄洪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21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庄洪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明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4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庄洪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庄洪国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庄洪国有银行存款2068.05元可供执行;暂无不动产、公积金、保险、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庄洪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068.05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庄洪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62.0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明净。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明净。综上,被执行人庄洪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净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世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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