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兰、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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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725号案件名称
王秀兰、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秀兰;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725号原告:王秀兰,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婕,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新华街660图598宅。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兰与被告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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