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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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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751号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孟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7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1-2层、11-15层。负责人:蒋凯,行长。被执行人孟玮,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国家京剧院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孟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06民初116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双方确认孟玮应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年利率7.2%,罚息和复利年利率10.8%,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二日,利息、罚息、复利共2402.81元,自二○一九年九月三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孟玮于二○二○年六月二日前给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00000元,于二○二○年十月二日前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还清上述协议第一项剩余款项;三、孟玮于二○二○年十月二日前给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若孟玮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33元,由孟玮负担(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预交,孟玮于二○二○年十月二日前给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孟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孟玮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116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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