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志安、刘羊尔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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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170号案件名称
甄志安、刘羊尔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甄志安;刘羊尔;刘绪开;陈连国;冯过头;陈发好;宋爱顺;史立伏;史帅鹏;冯亚雷;冯增语;窦永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170号原告:甄志安,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刘羊尔,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刘绪开,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陈连国,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冯过头,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陈发好,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宋爱顺,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史立伏,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史帅鹏,男,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冯亚雷,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冯增语,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以上十一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永国,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2—原告陈发好、甄志安、刘羊尔、刘绪开、陈连国、冯过头、宋爱顺、史立伏、史帅鹏、冯亚雷、冯增语与被告窦永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发好、甄志安、刘羊尔、刘绪开、陈连国、冯过头、宋爱顺、史立伏、史帅鹏、冯亚雷、冯增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发好、甄志安、刘羊尔、刘绪开、陈连国、冯过头、宋爱顺、史立伏、史帅鹏、冯亚雷、冯增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安彦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向凯书 记 员 安大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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