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天华、葛晓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6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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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602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天华、葛晓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天华;葛晓杰;许明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天华,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葛晓杰,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许明锋,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胡天华与被执行人葛晓杰、许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天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葛晓杰、许明锋向申请执行人胡天华支付执行款25579.8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元、执行费2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许明锋银行存款5238元。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440元、执行费284元,另案实收诉讼费2380元、执行费113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葛晓杰、许明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葛晓杰、许明锋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明锋罚款一千元,同时已对两被执行人葛晓杰、许明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葛晓杰、许明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6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奇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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