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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再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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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668号
  • 案件名称

    董再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董再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668号被执行人:董再军,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董再军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董再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7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董再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购买收益类保险的行为。2021年9月23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8月24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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