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法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2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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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22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法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法强;丹东君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丹东君澳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85-1、285-3、285-5、285-7。法定代表人:单铁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月,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达,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关法强,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丹东君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丹东君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平安村7组。法定代表人:伊才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法强、丹东君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关法强、丹东君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丹东君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丹东君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凤城市草河区平安村的房屋五处(证号分别为:07320056、04320022、10320026、17320001、17320002,建筑面积分别为3788.53平方米、812.8平方米、8518.2平方米、3892.7平方米、3482.9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鑫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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