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某某洗浴会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603执恢1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603执恢138号
  • 案件名称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某某洗浴会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某某洗浴会馆;李某某;董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60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港市某某洗浴会馆,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商业一条街。经营者:董某某,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某某洗浴会馆、李某某、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东港市某某洗浴会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9827元、评估费20万元和执行费57500元。申请执行人以6010000元为限,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董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大东区的东房他证新兴区第20150801750号、东房他证新兴区第20150801740号、东房他证新兴区第20150801752号、东房他证新兴区第2015080175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及编号为东港他项(2015)第01277号的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自行达成协议:(一)双方自行委托辽宁正大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董某某、李某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1、佳地花园6号楼101-201室(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2、佳地花园6号楼102室(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3、佳地花园6号楼103室(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4、佳地花园6号楼1041室(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5、扩建1-2层玻璃幕墙房屋(房屋未办理权属证明);6、屋面彩钢办公室(房屋未办理权属证明);7、屋面彩钢仓库(房屋未办理权属证明);8、屋面彩钢仓库(房屋未办理权属证明)。经评估所评估确定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309,394.00元。(二)对拍卖底价协商达成协议:在评估价30309394元的基础上降价10%即27278454.60元进行网上第一次拍卖;以第一次流拍价27278454.60元的基础上降价20%即21822763.68元进行第二次网上拍卖;如果第二次流拍,申请执行人以第二次流拍价21822763.68元接收拍卖物抵顶其(2018)辽0603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辽06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经我院委托京东网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21822763.68元接收流拍财产抵顶其(2018)辽0603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辽06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因案外人对1-2层玻璃幕墙房屋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21,822,763.68元扣减位于东港市佳地花园6号楼扩建的1-2层玻璃幕墙房屋及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2041992元,在两次拍卖后流拍价为1470234.24元)后,以最终流拍价20352529.44元接收流拍的财产:1、东港房屋及土地(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东港国用(2015)第18097号);2、佳地花园6号楼102室房屋及土地(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东港国用(2015)第18098号);3、佳地花园6号楼103室房屋及土地(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东港国用(2015)第18099号);4、佳地花园6号楼104室房屋及土地(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东港国用(2015)第18100号);5、屋面钢办公室(未办理权属证明);6、屋面彩钢仓库(未办理权属证明)作价20352529.44元,抵顶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辽06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实现债权贷款本金60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9827元、评估费20万元和执行费57450元,合计6327277元;和在(2018)辽06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实现债权贷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1891796.4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2031元和执行费81425元,合计14025252.44元。在接收流拍财产抵顶其债务中,抵顶的金额有法律上的争议,需经法律程序认定,用时较长,申请执行人暂缓接收财产,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默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