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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华、庄仕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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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20139号
  • 案件名称

    徐云华、庄仕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云华;庄仕元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民终20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庄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珂珂,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帆,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云华与上诉人庄仕元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9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云华的原审诉讼请求:l.判令解除徐云华、庄仕元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庄仕元立即返还其租赁的厂房(深圳市龙岗区龙东三和一村宝龙路二号前排第一栋1500平方米以及后面倒数第二排的一栋三层约1500平方左右的厂房);3.判令庄仕元支付徐云华未付租金差额39万元(从2019年6月5至2020年8月4日,每月未付差额3万元×13个月);4.判令庄仕元支付徐云华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未付租金(以11万元/月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庄仕元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5.判令庄仕元支付徐云华违约金33万元;6.判令庄仕元承担徐云华因追讨租金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一审当庭变更);7.本案诉讼费用由庄仕元承担。庄仕元的原审反诉请求:1.判令庄仕元与徐云华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徐云华返还合同押金330000元;3.判令徐云华赔偿庄仕元装修款等费用合计750000元;4.判令徐云华承担可能存在违约金418000元,或者徐云华继续承担庄仕元出租给案外人剩余的租赁期限;5.徐云华承担诉讼费。一审判决结果:一、确认徐云华与庄仕元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解除;二、庄仕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徐云华涉案房产;三、庄仕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云华租金差额60000元(从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四、庄仕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云华租金(按照每月租金110000元,从2020年8月6日起计算至返还涉案房产之日止);五、庄仕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云华律师费50000元;六、驳回徐云华的其它诉讼请求;七、驳回庄仕元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027元(徐云华已预交),由庄仕元负担。徐云华已预交的140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庄仕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02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费9141元(庄仕元已预交),由庄仕元负担。上诉人徐云华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由庄仕元向徐云华支付2019年6月6至2020年8月5日欠付的租金39万元(3万元/月×13个月);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六项,改判由庄仕元向徐云华支付违约金33万元;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庄仕元承担。上诉人庄仕元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徐云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庄仕元的反诉请求;2.判令本案及反诉一、二审诉讼费由徐云华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云华与庄仕元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租赁房产已依法领取房地产证,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庄仕元以徐云华并非涉案租赁房产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月租金标准由11万元变更为8万元的持续期间问题,庄仕元主张双方已确认剩余合同期限的月租金标准均按8万元计算,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双方的联络记录显示,徐云华已在2020年6月11日最终同意给予庄仕元两年按月租金8万元计算的租金优惠期,庄仕元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此后徐云华仍同意给予该租金优惠,故庄仕元自2020年6月份后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庄仕元关于徐云华2020年6月份后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的上诉主张,以及徐云华关于其只同意给予庄仕元一年租金优惠期的上诉主张,均没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庄仕元未按约支付租金导致涉案合同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庄仕元应当返还房产、支付欠付租金以及无权主张返还租赁保证金、赔偿装修损失等,裁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徐云华、上诉人庄仕元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282元,由上诉人徐云华负担11000元、上诉人庄仕元负担182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 红审判员 吴春泷审判员 邓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尹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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