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振海、李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5执28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5执2819号
  • 案件名称

    周振海、李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奇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周振海;李建春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5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周振海,男性,    被执行人:李建春,男性,    邢海军,男性,    本院在执行周振海与李建春、邢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7月3日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法律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手续;    运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查封;    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封。    通过上述法律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我院已将上述查控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与之约谈,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实审判员    罗治军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佳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