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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松、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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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837号
  • 案件名称

    姜松、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姜松;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837号 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楼XX。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中乔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杨钊)。被告:姜松,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籍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姜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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