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伟、丁海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2民初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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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658号案件名称
姜海伟、丁海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赤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姜海伟;丁海娟;杜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民初658号原告:姜海伟,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东(姜海伟兄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丁海娟,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经济开发区。被告:杜星,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经济开发区。原告姜海伟与被告丁海娟、杜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姜海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2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杜星为生育伙伴。2021年3月30日,杜星因生意向我借款208,000元,该款是我在赤城县通过网银打过去的,我多次向杜星索要借款,杜星至今分文未付。现依法起诉,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邮政快递向杜星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快递信息显示:2021年7月27日收件人名址有误,后将快递退回我院。现无法向杜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被告不明确。原告姜海伟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海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晓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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