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红、罗信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8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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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3854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培红、罗信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培红;罗信强;罗江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385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培红,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申请人:罗信强,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申请人:罗江**,女,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培红与被申请人罗信强、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138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信强、罗江**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培红单独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依据该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一、2021年8月1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罗江**名下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码:监证××号】;二、2021年8月18日,查封了登记在申请人周培红名下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码: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培红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罗信强、罗江**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培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罗信强、罗江**及申请人周培红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在被申请人罗江**名下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码:监证××号】的查封措施;解除在申请人周培红名下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码: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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