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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受贿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宁02刑申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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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刑申13号
  • 案件名称

    张勇受贿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勇
  • 案件缘由

    受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宁02刑申13号 张勇:你因张金光受贿罪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石大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09)石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处没收张金光个人的财产包含了你名下的部分财产,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第二项。本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虽登记在你名下,但你对此并不知情,该房屋系张金光实际出资购买,故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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