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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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14号案件名称
冯某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冯某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14号被执行人冯某波。被执行人冯某波因犯盗窃罪,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22日,蓝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本院于同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5月12日、6月8日、9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无工商、证券、房产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陕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4、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寻找被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无果。5、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西 社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佳 园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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