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罗伟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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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534号案件名称
周军、罗伟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军;罗伟权;袁伟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罗伟权,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袁伟华,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周军与被执行人罗伟权、袁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罗伟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军借款本金526000元、利息44164元,本息合计570164元,2021年4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另行计算,直至借款清偿之日为止;二、被告袁伟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罗伟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军保全担保损失2000元;四、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3220元,共计7750元,由被告罗伟权、袁伟华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军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伟权、袁伟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4日向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1年6月4日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罗伟权、袁伟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991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79914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伟权、袁伟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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