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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伟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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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19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伟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伟;陈晶晶;陈昌元;胡云香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邹伟,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陈晶晶,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陈昌元,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胡云香,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伟、陈晶晶、陈昌元、胡云香金融借款、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2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邹伟与被执行人陈晶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辆奥迪A3汽车,该车登记在陈晶晶名下,号牌号码为湘J×××**。后被执行人邹伟与陈晶晶2018年11月27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第二项约定号牌号码湘J×××**小车规邹伟所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该车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湘0724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邹伟所有的登记在陈晶晶名下的湘J×××**奥迪牌汽车一辆。该车经常德市福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105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以105000元为起拍价在临澧县人民法院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又于2021年9月6日以85000元为起拍价在临澧县人民法院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李恩平以87000元最高价竞得,扣除应由被执行人邹伟承担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评估费2000元,实际偿还借款85000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决定罚款1000元,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8940.33元,已执行85000元,尚有债权123940.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鄢  澧  舫审判员 卢林审判员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静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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