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兴华、郭兴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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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5民初1619号案件名称
郭兴华、郭兴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兴华;郭兴文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5民初1619号原告:郭兴华,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崇雷,系贵州格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郭兴文,男,1965年7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郭兴华与被告郭兴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兴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由原告郭兴华负担。审 判 员 韦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彭金菊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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