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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华、郭兴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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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5民初1619号
  • 案件名称

    郭兴华、郭兴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兴华;郭兴文
  • 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5民初1619号原告:郭兴华,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崇雷,系贵州格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郭兴文,男,1965年7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郭兴华与被告郭兴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兴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由原告郭兴华负担。审 判 员  韦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彭金菊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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