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荣、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5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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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民初5072号案件名称
张立荣、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立荣;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陆井祥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26民初5072号原告:张立荣,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大,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兴闻路**。法定代表人:刘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陆井祥,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张立荣诉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陆锦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立荣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自行处置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立荣负担。审 判 员 殷作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汤剑利书 记 员 侯俊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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