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鹏辉不锈钢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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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618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鹏辉不锈钢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鹏辉不锈钢商行;黄齐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长乐镇长岳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鹏辉不锈钢商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新装饰材料市场二区B座第9号铺。法定代表人:黄齐文。被执行人:黄齐文,男,1972年出生,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住广东省阳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鹏辉不锈钢商行、黄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湛江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且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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