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梅、王荣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1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41号案件名称
俞梅、王荣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俞梅;王荣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141号俞梅、王荣荣:关于俞梅与王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荣荣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俞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王荣荣偿还借款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4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培培、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13号之四 下一篇 李国峰、张磊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