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培培、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1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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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813号之四案件名称
曾培培、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曾培培;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13号之四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尹晓鸿,该庭庭长。被执行人:曾培培,男,汉族,1995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培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7月1日,我院立案执行曾培培罚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曾培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培培交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曾培培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培培在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126元、银行存款481.96元,共计人民币607.96元。现已将款项扣划并上交安居财政局。在证券、工商、不动产、车管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移送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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