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建军、李青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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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077号案件名称
路建军、李青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路建军;李青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077号 原告李青,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李青,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路建军,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宁夏平罗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34路建军,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宁夏平罗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3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诉被告路建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青负担。 审 判 员 崔光全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强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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