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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晋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1449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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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1449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刘俊、晋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俊;晋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1449号之十一申请人:刘俊,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晋玲,女,汉族,1984年05月07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晋玲在41×××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晋玲在徽商银行4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06.2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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