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樊芳存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22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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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221号之四案件名称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樊芳存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樊芳存;道成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12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一西路460号文娱中心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2897463M。 法定代表人:林乃成。 被执行人:樊芳存,女,1989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道成成,男,1987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樊芳存、道成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1947号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芳存、道成成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樊芳存、道成成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3113.96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7837.92元( 暂计算至2 0 20 年10月21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案件受理费502元、执行费6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樊芳存、道成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樊芳存、道成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樊芳存、道成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道成成名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樊芳存名下×××汽车,以30100元成交,划入本案金额11625.13元,扣除案件受理费502元、执行费664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459.13元。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樊芳存、道成成未依法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2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姚秋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玉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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