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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家美红都实业有限公司、曹承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特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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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特5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家美红都实业有限公司、曹承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家美红都实业有限公司;曹承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特57号 申请人:陕西家美红都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UFD5P。法定代表人:陈代主,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曹承友,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09145813。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家美红都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曹承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8日经汉阴县涧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陕西家美红都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本协议生效之后于2021年11月7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曹承友工程款1971580元;二、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以本案纠纷为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超出协议范围的其他主张,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XXXXXXXXXXX1127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陕西家美红都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曹承友于2021年9月8日经汉阴县涧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柏 林20210921571961091461242XXXX1091458139161092170520210909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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