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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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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2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30民初426号 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法定代表人:陈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文义,系该公司商混生产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宝,男,陕西省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以“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将欠款付清,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原告佛坪县铄鑫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张凯歌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胺弘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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