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强、郭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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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852号案件名称
解强、郭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解强;郭克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852号原告:郭克勤,男,生于1969年12月17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解强,男,生于1971年10月28日,汉族,住韩城市。原告郭克勤与被告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借款全部清偿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熟人关系。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借款后从未还款,也未有还款的意思。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列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全被告的信息,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郭克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欣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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