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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强、郭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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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852号
  • 案件名称

    解强、郭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解强;郭克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852号原告:郭克勤,男,生于1969年12月17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解强,男,生于1971年10月28日,汉族,住韩城市。原告郭克勤与被告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借款全部清偿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熟人关系。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借款后从未还款,也未有还款的意思。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列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全被告的信息,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郭克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欣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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