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114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1149号之二案件名称
薛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台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薛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1149号之二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薛某某追缴受理费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民终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薛某某应缴交受理费4924.83元。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执行人薛某某有银行存款382.74元,扣划存款382.74元,已上缴财政。2、查明执行人薛某某有车牌号码为湘A×××××长安牌轿车一辆登记在其名下,现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另案已查封以上车辆。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11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伍浩铭负有继续履行缴交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谭阳威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剑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52号 下一篇 王占富与柳河县柳河镇贵海化肥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524民初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