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显水、宁安市镜泊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4执恢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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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执恢275号案件名称
周显水、宁安市镜泊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显水;宁安市镜泊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4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周显水,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被执行人:宁安市镜泊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东关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显水与被执行人宁安市镜泊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显水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4执恢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林审判员 白云审判员 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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