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义、黄勋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929财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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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财保3号案件名称
刘仁义、黄勋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仁义;黄勋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财保3号申请人:刘仁义。被申请人:黄勋苗。申请人刘仁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勋苗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单号:********)予以冻结,对黄勋苗名下车牌号为********的福特牌小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刘仁义以其位于***************31.39平方米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勋苗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单号:********),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勋苗名下车牌号为********的福特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振霞书 记 员 黄述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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