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展红、陈子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18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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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1853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展红、陈子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程展红;陈子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1853号之一申请人:程展红,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申请人:陈子豪,男,汉族,1994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展红与被申请人陈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展红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子豪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54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湘0624民初18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子豪账户上的金额85410元。现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于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子豪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子豪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子豪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钟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袁 峰书 记 员 袁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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