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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杰、蒋荣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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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571号
  • 案件名称

    王建杰、蒋荣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建杰;蒋荣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蒋荣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杰与被执行人蒋荣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荣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杰于2021年3月22日提交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荣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荣华工商、证券、保险公司信息无登记、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蒋荣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蒋荣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有X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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