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开忱、赵贵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62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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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628号之四案件名称
邢开忱、赵贵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邢开忱;赵贵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6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邢开忱,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赵贵锋,(曾用名赵辉),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邢开忱与被执行人赵贵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开忱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700元、申请执行费16400元(已交)。本院在执行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5465.83元;已拍卖登记在李超名下由被执行人赵贵锋所有的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B×××××),成交价为159075元,本院已扣除执行费16400元及拍卖费2090元,余款140585元及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465.83元因申请人邢开忱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无法发放至申请人邢开忱名下;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维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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