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3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陆华裕,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雄,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柳雄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孟 文书 记 员  肖著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