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利、刘生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3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323号案件名称
李兴利、刘生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兴利;刘生松;费丽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2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利,男。被执行人:刘生松,男。被执行人:费丽娟,女。本院在执行李兴利与被执行人刘生松、费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生松、费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刘生松、费丽娟立即偿还李兴利借款11.5万元;刘生松偿还李兴利借款25.8万元,并以37.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一并给付从2018年5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付利息53928元)。但被执行人刘荣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2019)黑0521执1207号刘生松与李**、武秀芝、李书元一案中,冻结了李书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双鸭山集贤县支行6222020908001525XX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生松在(2019)黑0521执120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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