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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佐雄、王科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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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47号
  • 案件名称

    李佐雄、王科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佐雄;王科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47号申请执行人:李佐雄,男,1977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王科明,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佐雄与被执行人王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督字第38号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王科明需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佐雄借款本金及利息9.9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66元,缴纳相应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科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佐雄支付3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3万元,剩余3.9万元在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完。申请执行人李佐雄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督字第3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舒武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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