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佐雄、王科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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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47号案件名称
李佐雄、王科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佐雄;王科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47号申请执行人:李佐雄,男,1977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王科明,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佐雄与被执行人王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督字第38号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王科明需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佐雄借款本金及利息9.9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66元,缴纳相应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科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佐雄支付3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3万元,剩余3.9万元在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完。申请执行人李佐雄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督字第3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舒武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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