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张凯乔辽阳县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3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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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37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勇、张凯乔辽阳县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勇;张凯乔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性,1979年04月30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张凯乔,男性,1992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勇申请执行张凯乔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凯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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