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群、李重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2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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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2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志群、李重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志群;李重辉;张俊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230号之一原告:刘志群,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李重辉,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张俊秀,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刘志群与被告李重辉、张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实收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刘志群负担。审判员 贺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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