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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群、李重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2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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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2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志群、李重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志群;李重辉;张俊秀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230号之一原告:刘志群,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李重辉,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张俊秀,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刘志群与被告李重辉、张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实收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刘志群负担。审判员 贺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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