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34号
  • 案件名称

    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34号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法定代表人:谢鑫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璐,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熊家骏代理书记员  冯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