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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令狐昌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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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491号
  • 案件名称

    李剑、令狐昌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剑;令狐昌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491号原告:李剑,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令狐昌钿,男,汉族,1996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诉被告令狐昌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李剑负担。审 判 员  王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鲜诗佳书 记 员  王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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