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令狐昌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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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491号案件名称
李剑、令狐昌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剑;令狐昌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491号原告:李剑,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令狐昌钿,男,汉族,1996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诉被告令狐昌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李剑负担。审 判 员 王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鲜诗佳书 记 员 王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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