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栗忠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26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2683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栗忠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栗忠江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民终2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106号2-7-357号。法定代表人:董丽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玲,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忠江。上诉人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忠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工程款36,000元。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20年完工之后期间有不少需要维修,很多地方不合格。棚面,墙面开裂,棚面有损坏的地方,影响到上诉人开业,上诉人开业时间往后延期。先期付了木工的工程款170,000元,后续有20,000多元是因为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上诉人没按时开业,有很大的损失。一审中上诉人提出鉴定,因鉴定机构没有明确收费标准,也没有给上诉人合理的期限提供鉴定材料、交鉴定费。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组织鉴定,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栗忠江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栗忠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37,0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9日栗忠江与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栗忠江承包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惠万家木工工程、波司登木工工程,工程地点:佳兆业负一层惠万家超市内及人民路波司登专卖店;工程内容:专卖店展柜组装、吊棚、橱窗、公区门楣、吊棚,合同总价款198,000元,开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7日,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15日内无任何施工质量问题且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栗忠江)应向甲方(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移送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填写结算清单,3日内付清余款。栗忠江、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庭审时认可,栗忠江施工部分为万嘉惠商场、波司登、佳兆业负一层。栗忠江另与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约定对另一处台球厅进行木工施工,约定工程款40,000元。栗忠江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尚欠栗忠江工程款3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栗忠江与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栗忠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应依约给付剩余工程款36,000元。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辩称栗忠江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对此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但因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未交纳鉴定材料及费用鉴定被退回,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栗忠江工程款36,000元;二、驳回栗忠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元,由栗忠江承担21元,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承担706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栗忠江与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实为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栗忠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亦应依约给付剩余工程款。虽然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在一审时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的司法鉴定申请,但是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材料及费用,因此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鉴定机构终止了鉴定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由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判令其给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上诉主张鉴定机构没有明确收费标准,也没有给上诉人合理的期限提供鉴定材料及交鉴定费一节,经查,鉴定机构出具终止告知书的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将鉴定机构出具的载有鉴定所需材料和鉴定费用的函件送达给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并且一审法院还在2021年4月22日通过电话形式再次告知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的事项及不交费的后果,因此,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提出的鉴定机构没有明确收费标准,也没有给上诉人合理的期限提供鉴定材料及交鉴定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主张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于2021年4月份离职,未将相关鉴定事项告知公司一节,因一审时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故一审法院将鉴定相关函件送达给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进一步电话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鉴定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鞍山市惠万家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 盈审判员 廖晓艳审判员 马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