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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峰易五金店、石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6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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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6388号
  • 案件名称

    东莞市凤岗峰易五金店、石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凤岗峰易五金店;石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638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岗峰易五金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蓝山锦湾花苑二期洋房3幢、4幢、5幢。经营者:彭峭峰。委托代理人:谢一帆,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崇,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31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8000元、利息9720元、迟延履行利息1178元、诉讼费1660元,且本案执行费108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81641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范围及东莞市内银行、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1973执6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健麟审判员  翟柏成审判员  李锦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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