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凤岗峰易五金店、石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63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6388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凤岗峰易五金店、石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凤岗峰易五金店;石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638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岗峰易五金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蓝山锦湾花苑二期洋房3幢、4幢、5幢。经营者:彭峭峰。委托代理人:谢一帆,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崇,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31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8000元、利息9720元、迟延履行利息1178元、诉讼费1660元,且本案执行费108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81641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范围及东莞市内银行、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1973执6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健麟审判员 翟柏成审判员 李锦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琼妮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