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建治、王云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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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589号案件名称
潘建治、王云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潘建治;王云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1589号原告:王云涛,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二马路。 被告:潘建治,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蜀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涛诉被告潘建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云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云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6.00元,减半收取303.00元,由原告王云涛负担。 审 判 长 袁 坤人民陪审员 何兴成人民陪审员 王荫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延欣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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