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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萍、顾玲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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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146号
  • 案件名称

    胡云萍、顾玲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云萍;顾玲;陈兴赓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胡云萍,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顾玲,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现住任丘市创业C区。被执行人陈兴赓,男,汉族,1991年5月31日生,现住任丘市创业C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云萍与被执行人顾玲、陈兴赓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玲、陈兴赓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经我院审理依法支持其异议请求,现已经进入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本院执行工作依法暂时无法执行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98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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