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4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415号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敏;姚灿;杨培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阳烨,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敏,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姚灿,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杨培珍,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敏、姚灿、杨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03民初3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进功、谢海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0)陕0802执4759号 下一篇 廖某某、柴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恢317号